債權人對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

導讀:
從《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可看,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沒有具體標準,只是原則性地規定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雖然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為保全債務人資產,而不是為確保債務人主觀信用而設。但由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不是直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僅僅是對自己的債權加以保全,因而對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從寬理解更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精神。那么債權人對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可看,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沒有具體標準,只是原則性地規定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雖然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為保全債務人資產,而不是為確保債務人主觀信用而設。但由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不是直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僅僅是對自己的債權加以保全,因而對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從寬理解更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精神。關于債權人對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可看,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沒有具體標準,只是原則性地規定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從理論上說,該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已經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會使該危險變成事實上的損害,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在實踐中,除了債務人履行遲延還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1、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其到期債權均未獲清償;
2、債務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
3、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處于資不抵債的情形;
4、債務人向該債權人或全體債權人明確表示無力清償部分或全部債權;
5、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且通過訴訟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償債務的資產;
有數個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獲清償雖然有信用和償債資力兩方面的原因,但足以表明債權人的債權已處于危險狀態。雖然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為保全債務人資產,而不是為確保債務人主觀信用而設。
但由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不是直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僅僅是對自己的債權加以保全,因而對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從寬理解更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