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確擔保權的是不是可以視為連帶責任

導讀:
保證擔保是指擔保法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那么未明確擔保權的是不是可以視為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擔保是指擔保法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關于未明確擔保權的是不是可以視為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擔保是指擔保法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那么如果擔保權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視為連帶責任呢?什么是物保優于人保?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有哪些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沒有注明擔保權限視為連帶擔保責任
保證擔保有兩種: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通俗的講,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只能先通過訴訟或仲裁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仍不能償還的,保證人才對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這樣,保證人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什么是物保優于人保
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即一份借貸合同,同時存在保證人和物的擔保,又沒有約定保證人和物保分擔債務的份額,償還債務則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當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債,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償債,保證人不能以先執行物保為由拒絕債權人的要求;
2、如果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常見的物保包括房產抵押,動產質押,票據質押等),當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情況時,先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還債,不能全部償還的保證人再承擔剩余的還款責任。
注意:第2種情況的物保必須是債務人提供的,否則保證人不享有如此項優待。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
1、作為主合同的借貸合同無效,那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如果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沒有過錯,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2、如果在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合伙誘騙擔保人,那么只要有證據證明,在法律上擔保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3、在貸款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4、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限。若債權人半年內沒有行使權限,視作主動舍棄。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
5、如果保證人有證據證明情況符合《擔保法解釋》39條的借貸雙方協議是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不知情且舊貸與新貸不是同一擔保人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