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以及擔保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以及擔保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那么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以及擔保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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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以及擔保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
《擔保法》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執行擔保中的保證,總體上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由于執行保證是一種特殊擔保,與《擔保法》中保證有所區別,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法》中的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執行保證的保證人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后者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以合同形式與債權人確立保證擔保關系,而執行中的保證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保證書,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認可,執行保證即告成立。
3、《擔保法》將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責任保證。在執行程序中,對一般責任保證的執行,必須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由于這兩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執行保證通常適用連帶責任保證,而不宜適用一般責任保證。
執行擔保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其一,近幾年來我國經濟領域中出現較為普遍的三角債狀況,不少企業存在著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債權債務,有的企業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債權債務數額較大。這些債權債務通過訴訟或者其他途徑得已明確后,其法律文書的執行便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就這些企業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是由于此案的債務人,又是彼案的債權人,多角債務互相制約形成了復雜的債務鏈,使得這些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但這些企業尚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人民法院應該允許他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幫助他們走出困境,走向良性循環。
其二,在對經濟領域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有一些企業雖然新產品生產了不少,但由于品種、結構不合理,或者質量不過關,造成對消費者無吸引力或吸引力不大,市場疲軟,產品積壓。但其經營者正在端正經營指導思想,調整產品結構和品種,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整個企業的出產經營正在向良性運行狀態轉變,或正在復蘇過程中,且企業信用程度較好,能找到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作擔保人。對此,人民法院也應允許其提供擔保。
如果發生欠款不還的現象,催天下平臺提供債務催收服務,以大數據為驅動向債權人提供自助催收和委托催收服務,將欠款信息通過風險預警系統向合作的信用機構、金融機構等開放,屆時銀行、小額貸款、征信機構、消費金融、電商平臺、商業企業及被催款人親友、工作伙伴等均有可能查看到被催款信息,讓被催款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種種不利影響,通過信用機制督促其主動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