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交強險賠償了之后可以向當事人追償

導讀: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什么情況下交強險賠償了之后可以向當事人追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什么情況下交強險賠償了之后可以向當事人追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對象
從以上法律法規可以得出以下可追償情形。
第一、無證或無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
第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的駕駛人。
第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駕駛人。
第四、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以上四種情形的追償對象均是機動車的實際駕駛人員。
而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時效起點。至于訴訟時效應當按照《民法總則》之規定按照3年計算。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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