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追償權的定義以及類型

導讀:
預先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保證人在債務人終止清算過程中,為保障自己將要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未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情況下,采取的一項以其保證之債務作為債權預先申報并通過債務人清算程序預先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通過行使這項權利,保證人可以預先受償,以減少或者避免將來可能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經濟損失。預先追償權要求債務人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來實現保證人追償權,是一種較為典型的相對權。那么預先追償權的定義以及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先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保證人在債務人終止清算過程中,為保障自己將要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未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情況下,采取的一項以其保證之債務作為債權預先申報并通過債務人清算程序預先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通過行使這項權利,保證人可以預先受償,以減少或者避免將來可能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經濟損失。預先追償權要求債務人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來實現保證人追償權,是一種較為典型的相對權。關于預先追償權的定義以及類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預先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保證人在債務人終止清算過程中,為保障自己將要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未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情況下,采取的一項以其保證之債務作為債權預先申報并通過債務人清算程序預先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2條中對預先追償權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對前條作了一定的補充規定。可在筆者看來,這些規定和解釋并沒有全面體現預先追償權的立法本意,沒有明確允許近似情況適用預先追償權,可能為法律適用帶來一些難度。
預先追償權權利類型的研究預先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保證人的,允許保證人在債務人終止清算程序中,以保證之債務作為清算之債權預先申報,預先實現追償權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江-平教授民法理論中關于權利分類的原理,參照不同標準,催天下小編認為可以將預先追償權劃定為以下類型。
1、預先追償權是一種請求權預先追償權是保證人基于法律規定而獲準的,預先向進入清算程序的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一種請求權。這是以該權利作用為標準進行劃分的。
所謂請求權,是權利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義務主體提出,要求其作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這種權利通常是以權利人相應承擔一定義務為條件的,即通常是以權利人履行或將要履行一定義務為代價而獲取的,當然也有個別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是不以履行義務為對價的,如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一方在同意接受贈予后,便有權請求贈予人履行贈予行為了。
2、預先追償權是一種財產權根據權利所體現的利益不同,預先追償權又是一種財產權。所謂財產權是相對于人身權而言的,是以財產為標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通常包括物權、知識產權、債權和繼承權等。
在這里,我們可以說預先追償權是一種債權,更進一步地分析后也可以稱它為準債權。這是法律所賦予的,由保證人將可能形成的追償權作為清算債權進行預先申報,以參加清算分配的一項民事權利。通過行使這項權利,保證人可以預先受償,以減少或者避免將來可能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經濟損失。
3、預先追償權是一種相對權以權利效力范圍不同為依據,我們又可以將預先追償權歸為相對權。所謂相對權是以特定的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即相對權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義務主體。
因此相對權又可稱為對人權。它不同于絕對權,是因為絕對權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因為絕對權的效力范圍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稱為對世權。對世權的義務主體只承擔不作為的義務,沒有協助權利人實現其利益的作為義務,即只要不干涉妨礙權利主體行使權利,就算履行了義務。
但對人權的義務主體是要用積極的作為來履行應盡義務的。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有要求義務主體以不作為來實現相對權的權利主體的權利的。
預先追償權要求債務人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來實現保證人追償權,是一種較為典型的相對權。它不僅要求保證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而且要求債務人只能對保證人履行該清算債務。
4、預先追償權是一種從權利當以并存的兩個權利之間的依從關系來定分時,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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