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死亡后抵押擔保合同還有效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那么擔保人死亡后抵押擔保合同還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關于擔保人死亡后抵押擔保合同還有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司法解釋,都未曾對此作出規定。很幸運,在《法國民法典》第2017條這樣規定:保證人的義務得移轉于其繼承人,但保證人如負民事拘留的義務時,不在此限。根據此規定,也印證了上面的觀點。
結合《法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們以為:繼承人可以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選擇繼承,進而承擔相應責任。
保證期間有哪些特征
1、保證期間是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首先是約定期間。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
2、從債權人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的期間。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
3、從保證人的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有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而不是必然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并且,即使保證期間已結束,也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就絕對地免除了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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