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導讀:
擔保人是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有自己的權益可以維護,在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償權的,追償權是追回自己擔保的那部分權益,具體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那么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是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有自己的權益可以維護,在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償權的,追償權是追回自己擔保的那部分權益,具體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關于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是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有自己的權益可以維護,在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償權的,追償權是追回自己擔保的那部分權益,具體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第一、擔保人在主張擔保追償權時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存在負有舉證義務。所謂基礎債權,就是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不僅是擔保的基礎,也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基礎之一。如果主債權不是真實的,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更勿論擔保追償權了。當然,在大部分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并無爭議,在此情況下,擔保人也就無需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另行舉證。
第二、擔保人應當對其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負有舉證義務。這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前提條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環節。擔保人在就其承擔擔保責任舉證時應當特別注意區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別。部分案件中,擔保人僅出示判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書作為其行使擔保追償權的證據,而對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事實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其追償請求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保證人在行使追償權的時候,應注意哪些問題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后,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6、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債務及其利息;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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