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欠稅情形怎樣設立擔保

導讀:
2、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那么納稅人有欠稅情形怎樣設立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關于納稅人有欠稅情形怎樣設立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納稅人有欠稅情形怎樣設立擔保
1、納稅人有欠稅的情形,如果隱匿、轉移財產逃避稅費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提供財產、提供擔保人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稅收保全措施
1、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謂“有根據認為”是指稅務機關根據舉報或其他線索做出的符合邏輯的判斷,根據可以不必等于證據。
2、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3、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務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4、如果納稅人既不按規定及時解繳應納稅款,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前,須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6、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間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轉移、藏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