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情況下要簽保證金質押合同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那么民法典中什么情況下要簽保證金質押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關于民法典中什么情況下要簽保證金質押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什么情況下要簽保證金質押合同
保證金權利人出質保證金為債務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就需要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保證金的性質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于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1、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2、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于民法典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3、履約保證金也區別于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