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能否對未來的債權擔保

導讀:
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那么擔保函能否對未來的債權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關于擔保函能否對未來的債權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函能否對未來的債權擔保
出具擔保函是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對未來的債權出具擔保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擔保函和擔保合同的區別
1、范圍不同: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2、權利不同: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條件不同: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