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保證期間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那么民法典的保證期間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關于民法典的保證期間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保證期間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有哪些分類
1、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