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生校門口被打致癱,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是什么

導讀:
10歲男生校門口被打致癱,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是什么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補充賠償責任,又稱侵權補充責任,由于之前我國法律對其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概念在理論界并不一致。因此,責任人和補足人在責任順序上是有差異的。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補充責任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那么10歲男生校門口被打致癱,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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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生校門口被打致癱,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是什么
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
補充賠償責任,又稱侵權補充責任,由于之前我國法律對其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概念在理論界并不一致。是指多數行為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負擔全部履行義務,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行為而使全體行為人的責任均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形態。還有學者認為,補充賠償責任的含義是指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補充責任的人承擔。因此,責任人和補足人在責任順序上是有差異的。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補充責任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
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哪些
1、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