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汽車擔保案怎樣處理

導讀:
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本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合同履行期間,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銀行按揭款;汽車也被其私自轉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銀行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余款,保險公司則將兩名擔保人告上法庭。《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擔的”。那么案例中的汽車擔保案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本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合同履行期間,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銀行按揭款;汽車也被其私自轉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銀行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余款,保險公司則將兩名擔保人告上法庭。《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擔的”。關于案例中的汽車擔保案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咨詢:
賴某與陳某于1999年曾為其好友戴某購買汽車貸款進行連帶責任擔保。戴的銀行借款合同期限為5年,自1999年3月17日至2004年3月17日止。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本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
合同履行期間,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銀行按揭款;汽車也被其私自轉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銀行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余款,保險公司則將兩名擔保人告上法庭。
律師回答:
擔保合同無效,被告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