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

導讀:
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一、附從性保證的附從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從性。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一、附從性保證的附從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從性。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需要具有哪些法律性質
一、附從性
保證的附從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成立上的附從性。保證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于其存續中附從于主合同。保證雖對于將來或附條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這并非附從性原則的例外。其次,范圍和強度上的附從性。由保證的目的所決定,保證的范圍和強度原則上與主合同債務相同,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合同債務。保證債務與主合同債務畢竟屬于兩個債務,它們的范圍和強度當然可以有差異,但是,因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故不得超過主合同債務的范圍和強度。最后,變更、消滅上的附從性。主合同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例如,主債務因主合同解除而消滅、因適當履行而消滅時,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主合同債務變更時,保證債務一般隨之變更,但不得增加其范圍和強度。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獨立性
保證債務雖附從于主合同債務,但并非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而是另一個獨立的債務,在附從主合同債務的范圍內有獨立性。因此,保證合同可以約定保證債務僅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一部分,保證債務的范圍和強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債務,可以有自己獨立的變更或消滅原因。此外,保證合同還可以單就保證債務約定違約金。基于保證合同所發生的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單獨行使。
三、補充性或連帶性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先由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是補充性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