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確認債務人身份

導讀:
建筑公司稱石子款已經全部付給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償付貨款及滯納金。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人員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合同,該合同形式、主體、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石子是王某的,也是王某送的貨,但王某送貨是李某安排的,建筑公司有理由確認是李某的貨,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與李某結清了貨款,并無不當,王某應當向李某追償。如果建筑公司當場把貨款付給了李某,而王某不作反對表示,則建筑公司完全可以視為善意第三人,但建筑公司并沒有立即付款,而是出具了收條,作為日后結算的憑證。那么本案如何確認債務人身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公司稱石子款已經全部付給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償付貨款及滯納金。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人員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合同,該合同形式、主體、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石子是王某的,也是王某送的貨,但王某送貨是李某安排的,建筑公司有理由確認是李某的貨,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與李某結清了貨款,并無不當,王某應當向李某追償。如果建筑公司當場把貨款付給了李某,而王某不作反對表示,則建筑公司完全可以視為善意第三人,但建筑公司并沒有立即付款,而是出具了收條,作為日后結算的憑證。關于本案如何確認債務人身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和李某是同鄉,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紹王某賣給某建筑公司石子數車,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條,后來王某持收條向建筑公司催要貨款,建筑公司拿出與李某簽訂的供應石子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負責供應。建筑公司稱石子款已經全部付給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償付貨款及滯納金。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人員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間簽訂了書面合同,該合同形式、主體、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石子是王某的,也是王某送的貨,但王某送貨是李某安排的,建筑公司有理由確認是李某的貨,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與李某結清了貨款,并無不當,王某應當向李某追償。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李某之間沒有買賣關系,王某通過李某介紹,把貨售給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出具有收條,足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王某履行完畢賣方義務,建筑公司應當支付給王某貨款。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間的合同,否定不了王某、建筑公司之間發生買賣關系的事實。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1.民事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對性,選擇何種內容訂立合同,取決于締約雙方自由協商,一旦生效,對于締約雙方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合同作為締約者協商一致的產物,對于非締約人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合同內容禁止其締約人與第三人發生某種聯系,且此約定也不違法,但對于第三人而言,并不構成義務,也不意味著締約人與第三人發生的這種聯系違反了締約人先前締結的合同而無效。上述案例中,李某自己不能履行全部供貨義務,介紹王某向建筑公司出售石子,建筑公司接受了石子,雖然該行為與李某、建筑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相悖,但王某與建筑公司所發生的買賣關系并不因此無效。建筑公司辯解王某所送石子屬李某所有,是以合同裁剪事實,該理由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因此,王某對建筑公司是享有債權的。2.從證據的效力考察,收據或欠條能夠充分證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合同標的物、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從而在訴訟中,可以為其持有人(合同履約方)向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追究違約責任進行有力的證明。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的、書面的或者其他的形式,對于口頭買賣合同而言,賣方往往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來履行雙方的合同,買方收取標的物后,若非當即付清,往往會向賣方出具收條或欠條,以承認自己對賣方所負的債務。在這里,收條或欠條就是雙方結算的債權憑證,所以王某持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條要求其清償債務,證據充分,理由正當,建筑公司應當償還并承擔違約責任。李某、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不能否定王某手中收條的證明力,況且訂立合同是當事人主觀活動的產物,還有個是否履行的問題,不能排除李某、建筑公司簽訂虛假合同,損害王某的債權的可能,況且實際上李某不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3.建筑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王某是李某安排來給建筑公司送貨的,建筑公司似乎有理由將王某視為李某的雇工,貨主是李某。如果建筑公司當場把貨款付給了李某,而王某不作反對表示,則建筑公司完全可以視為善意第三人,但建筑公司并沒有立即付款,而是出具了收條,作為日后結算的憑證。如果是李某持收條(債權憑證)來同建筑公司結算,建筑公司支付了貨款,那么建筑公司也可以認定為善意第三人,但是建筑公司不問債權憑證的存在與否,僅憑與李某之間有合同就付給李某貨款,這樣建筑公司主觀上就具有了過錯,建筑公司的行為就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而王某作為賣方,出示債權憑證,向建筑公司索要債權,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建筑公司沒有理由拒絕。也許建筑公司會辯解,自己向李某履行了債務是信守合同的善舉,哪里有什么過錯?其實建筑公司的過錯就在于自己出具收條是作為結算之用的,但在實際結算中又不按債權憑證清償,因此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