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導讀: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那么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關于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
一、保證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二、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三、質押
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于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于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發行并兌付的國債。
四、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
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3、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五、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
(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
(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于留置財產后兩個月的期限。(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