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

導讀:
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后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得取決于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后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得取決于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給子女付房子首付款,子女離婚父母能拿首付款嗎
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后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得取決于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若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但婚后共同還款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綜上,在父母出資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1、父母出資推定為贈與。
2、父母出資推定為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房產怎么分割呢
第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最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么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第四、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第五、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