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

導讀:
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相關法律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那么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相關法律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關于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錯過債權申報時間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按相關法律限定,公司清算中,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相關法律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請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債權申報書的注意事項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