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債務擔保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導讀:
如果主債務發(fā)生轉(zhuǎn)移,由于擔保責任主要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jīng)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zhuǎn)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jīng)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那么替他人債務擔保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主債務發(fā)生轉(zhuǎn)移,由于擔保責任主要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jīng)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zhuǎn)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jīng)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關于替他人債務擔保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替他人債務擔保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1、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應怎樣承擔責任
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怎樣的賠償
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3、如當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侵吞擔保物,此種情形下?lián)5男Яθ绾螕H说臋嘁嬖撊绾伪Wo
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4、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chǎn)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5、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
6、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讓擔保人無限地承擔擔保責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chǎn)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于民法典中非常復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xiàn)行民法典的規(guī)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7、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發(fā)生轉(zhuǎn)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fā)生轉(zhuǎn)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fā)生轉(zhuǎn)移,由于擔保責任主要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jīng)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zhuǎn)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jīng)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8、什么情況下?lián)H丝梢圆怀袚鷵X熑?/h2>
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guī)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