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

導讀:
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意思主義可用物權變動公式表示為:公式一:有效的債權契約=所有權移轉公式二:有效的債權契約+公示手段=所有權移轉具體可理解為以下三點。例如,法國、日本民法采用的盡管是典型的意思主義立法例,卻明確地賦予了動產占有公信力。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只不過把贓物排除在外。那么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意思主義可用物權變動公式表示為:公式一:有效的債權契約=所有權移轉公式二:有效的債權契約+公示手段=所有權移轉具體可理解為以下三點。例如,法國、日本民法采用的盡管是典型的意思主義立法例,卻明確地賦予了動產占有公信力。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只不過把贓物排除在外。關于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債權意思主義
意思主義可用物權變動公式表示為:
公式一:有效的債權契約=所有權移轉
公式二:有效的債權契約+公示手段(交付或登記)=所有權移轉(可對抗第三人)
具體可理解為以下三點。
1.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就是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
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下,債權的意思表示與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兩者融合在一起,沒有區別。也就是說,一個法律行為可以發生債權與物權變動的雙重結果。物權變動僅僅是債權行為的效果。
2.物權的變動無需登記或交付
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只需要當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完成。公示原則所要求的交付或登記等公示方法,只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所謂對抗,意味著先接受交付或先進行登記的買受人所取得的所有權比沒有為這些行為的買受人可以優先得到法律的確定保護。具體說來就是:
(1)采用公示方法的當事人可以對抗(優于)未采用公示方法的當事人發生物權變動。
(2)當事人之間的交付或登記行為對第三人來說,只是讓第三人知道有物權變動,告知第三人不要再為相同的行為。至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發生了物權變動,第三人無法從登記和交付中得知。用語句公式表示就是:我已買了出賣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并經交付(或登記),其他人就不要再向原權利人買了;第三人也可以從我這里買受該動產(或不動產),但我不敢保證原權利人不追索。也就是說,對抗只是意味著可以對抗其他買受人(第三人),但并不能對抗原權利人。因此,如果嚴格遵守意思主義,公示手段(無論是不動產的登記還是動產的占有或者交付)在意思主義立法例下都不具有公信力。
3.動產占衣公示公信力
正如上一點指出,如果嚴格遵守對抗要件主義,動產的占有也不具有公信力,這是意思主義的必然邏輯結果。但是,與不動產登記的對抗效力不同的是,占有或者交付卻必須被賦予公信力。這是由動產的特性決定的,而不是占有或者交付作為對抗要件的邏輯結果。因為,如果法律不賦予占有公信力,那就意味著當事人在為動產交易時,必然要判斷動產的真正權利歸屬。否則,他取得的所有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墒?,當事人要判斷出所有動產的真正權利歸屬,一方面在客觀上不可能,另一方面將增加交易成本。為避免這些問題,即便采用意思主義的立法例的國家,其民法也不得不承認占有的公信力。更確切地說,賦予占有公信力是動產自身特定的必然選擇,而不是任何物權變動模式下的邏輯結果。正因此,世界各國的民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占有的公信力。例如,法國、日本民法采用的盡管是典型的意思主義立法例,卻明確地賦予了動產占有公信力。
《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規定:“涉及動產物品時,占有即等于所有權證書。”
《日本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钡?92條規定:“平穩且公然開始占有動產的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即時取得在其動產上行使的權利。”當然,占有物如系遺失物或贓物時,遺失人或受害人自遺失或被盜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為兩年)內,得向占有人要求返還其物;但占有人可向取得該物之人求償。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對此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只不過把贓物排除在外。如第312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