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如何清償

導讀:
因此,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直接獲得清償,或接受債務人的清償。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如何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直接獲得清償,或接受債務人的清償。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如何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如何清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如何獲得清償,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代位權行使不僅是保全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也是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因此,因代位權行使而取得的新的責任財產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全體債權人的監管之下,對全體債權人負責。債務人除非能清償全部到期債權,否則,不得用該財產向部分債權人履行。若要以此財產清償債務,則應按比例清償。
其次,債權人對代位權行使而取得的財產監管畢竟不同于破產財產的監管,債務人對該財產有相對的自主權,而且,該財產的取得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對自身債權的保護又更為迫切與必要,其行使的條件又相當嚴格。因此,在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債務人處直接獲得清償,或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若有若干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按比例清償。
另外,如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與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權屬同種類,則可以主張適用抵銷。若不足以抵銷若干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務,則按比例清償。不僅便利了訴訟,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總之,對以新的責任財產清償債務的程序安排,既要尊重債務人財產處分的自主權,又要對其加以一定的限制;既要體現債權人平等原則,又要充分考慮對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以鼓勵,避免出現怠于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坐享其成”的現象。從而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如何
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其次,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再次,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