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

導讀: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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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是什么
當債務人實施了減少其責任財產的處分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之行為的權利。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
①贈與他人財產
②非正常壓價
③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
④放棄債權
(2)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3)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4)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
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1)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2)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意。
3、時間要件: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三、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起訴的方式行使。
2、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時,以債務人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撤銷權存在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
(1)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2)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3、受益人或受讓人:
(1)應返還所受讓的財產;
(2)若其為惡意,也應適當分擔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