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債務中能否越級行使代位權

導讀:
在連環債務中,債權債務關系多,涉及到對債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允許越級行使代位權,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反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務人是代位權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參加訴訟的,應當給予債務人以被告的地位,允許他對債權人提出抗辯,對案件裁判結果提起上訴,這樣有利于人民法院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和確認。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起訴的是次債務人,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而不是債務人。那么連環債務中能否越級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連環債務中,債權債務關系多,涉及到對債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允許越級行使代位權,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反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務人是代位權訴訟中的共同原告。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參加訴訟的,應當給予債務人以被告的地位,允許他對債權人提出抗辯,對案件裁判結果提起上訴,這樣有利于人民法院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和確認。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起訴的是次債務人,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而不是債務人。關于連環債務中能否越級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環債務中能否越級行使代位權
不可以。在實踐中存在連環債務問題,如甲欠乙錢,乙欠丙錢,丙欠丁錢。如果丙和乙均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情形,而甲有償還能力,丁能不能越過丙和乙,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權對代位權的行使有沒有限制?
丁不能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權。理由是,代位權是債權效力的擴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依據是債權的存在,丁與丙之間存在債權,丙與乙之間存在債權,按照代位權的相關理論,丁只能代丙向乙行使代位權,而不能越過乙,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突破了債權相對性理論,應當嚴格予以控制。在連環債務中,債權債務關系多,涉及到對債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允許越級行使代位權,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反而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從法律依據上看,《民法典》沒有對越級行使代位權作出規定,只是規定債權人可以對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越級行使代位權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的訴訟地位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作為原告,次債務人作為被告是毫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確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還是第三人
其一,債務人應居于原告地位,理由是,在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原告,他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只不過是由于其他原因,由債權人代為行使權利,而實體權利仍然歸屬于債務人,并且債務人與代位權訴訟的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代位權的行使效力對債務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債務人是代位權訴訟中的共同原告。
其二,債務人應居于共同被告地位,理由是,代位權訴訟成立的前提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特別是對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其合法性需要在代位權訴訟中予以實質性審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參加訴訟的,應當給予債務人以被告的地位,允許他對債權人提出抗辯,對案件裁判結果提起上訴,這樣有利于人民法院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和確認。反之,如果不給予債務人被告身份,不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訴權,違背了民訴法基本原則。
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理由是,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和債務人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類的,二者之間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債務人不應與債權人成為共同原告。另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他們對債權人并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債務人不應是共同被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起訴的是次債務人,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而不是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不承擔實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