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義債權的基本內容

導讀:
有名義債權是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或者經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此外,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檢察機關反映,由檢察機關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就該債權的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程序。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關規定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其債權。人民法院應對該債權文書進行審查,裁定是否予以執行。那么有名義債權的基本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名義債權是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或者經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此外,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檢察機關反映,由檢察機關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就該債權的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程序。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關規定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其債權。人民法院應對該債權文書進行審查,裁定是否予以執行。關于有名義債權的基本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名義債權是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或者經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在此種情形,對債權人而言只要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文書,就足以證明其債權的存在,不需要另行提起訴訟予以確認;同時,管理人不得拒絕將該債權記載于債權表,故有名義債權申報后原則上可以直接參加破產分配。如果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對該債權有異議的,只能通過債務人可以進行的訴訟程序來主張其異議。通-說認為異議人如不提起這一債權確認訴訟,就不能阻止對成為異議之對象的債權的分配,故對有名義債權的確認訴訟應由異議人(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負起訴責任。
1、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債權有異議的確認訴訟程序
依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債務人或者其他異議債權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債權仍有異議的,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如果超過此期限不得提起確認訴訟程序。此外,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檢察機關反映,由檢察機關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就該債權的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程序。
2、對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確定的債權有異議的確認訴訟程序
如果債權是由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確定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只能依照《仲裁法》第5章有關規定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超過了六個月期限,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能否提起對異議債權的確認訴訟程序,以及如何提起?還存在較大的疑惑。
我們認為,破產程序具有清算和執行兩種要素,屬于特別執行程序,因而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除了依照《仲裁法》有關規定申請撤銷裁決外,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程序的規定,申請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對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的債權的執行力進行司法審查,而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受到異議的債權不具有執行力,不得作為確定債權記載于債權表,只能為未決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定其債權。
3、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有異議的確認訴訟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力。債務人和其他異議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對該債權有異議的,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依據《公證法》第37條、《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其執行力進行司法審查。人民法院應對該債權文書進行審查,裁定是否予以執行。如債權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受到異議的債權不具有執行力,不得作為確定債權記載于債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