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對代位權構成要件中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判斷標準進行分析之前,應首先回顧一下代位權制度設計的立法本意。代位權制度的創設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債權人要突破債的相對性的局限介入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系中必須以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前提條件,即債務人怠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應由債務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則應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那么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代位權構成要件中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判斷標準進行分析之前,應首先回顧一下代位權制度設計的立法本意。代位權制度的創設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債權人要突破債的相對性的局限介入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系中必須以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前提條件,即債務人怠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應由債務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則應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關于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1.在主觀意圖上,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表現為主觀上的消極狀態。
2.從外在行為方面,怠于行使表現為未及時作為。
3.客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決定因素。
對代位權構成要件中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判斷標準進行分析之前,應首先回顧一下代位權制度設計的立法本意。代位權制度的創設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債權人要突破債的相對性的局限介入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系中必須以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前提條件,即債務人怠干行使權利。又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行為存在客觀的舉證困難,立法者將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具體化為債務人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有千差萬別的表現形式,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只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外在表現形式的一種,不能機械的理解將立法者創設的外在表現行使作為判斷的唯一標準。審判實踐中應從主觀意圖、外在行為以及客觀結果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在主觀意圖上,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表現為主觀上的消極狀態。
因為主觀上的意圖較難以客觀的標準判斷,所以學界通說觀點認為,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判斷上主觀上的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筆者認為,任何主觀上的意圖均可通過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證。主觀上的消極狀態也可以通過外在的行為進行判斷,即債務人在無客觀條件限制的情況下,不作為或者遲延作為。如果因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等客觀因素的限制,債務人的債權根本無法實現,則債務人的不作為并不能視為消極。但如果無客觀條件限制,能夠實現權利的情況下,債務人的不作為應視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此外,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誤區,認為對債務人主觀上消極的緣由因與案件無直接的關系,不必予以審查。對此,筆者認為,應對債務人主觀上消極的緣由進行探析,因為通常的情況下,債務人在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情況下,都將積極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是資不抵債,處于停產、停業狀態或者瀕臨破產的邊緣,則對其而言即使積極的收回債權,也是杯水車薪、無力回天,則債務人會消極地不行使權利。還比如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系關聯企業的狀況下,債務人也可能消極的不主張權利。了解債務人主觀上消極的緣由,就能夠對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作出正確的判斷,對緣由的了解雖不是判斷的主要標準,但它有利于裁判者自由心證的形成,在有些案件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往往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從外在行為方面,怠于行使表現為未及時作為。
債務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即未及時作為。合理的期限應結合合同法中對履行期限的規定以及交易習慣進行判斷。在舉證責任方面,對于債權人而言,因其客觀上無法證明債務人存在不作為的狀態,故應當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已經作為,即積極的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應由債務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決定因素。
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則應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例如,債務人雖然對次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在訴訟中,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而向法院申請撤訴,不能僅僅因債務人已經起訴就認為其未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應從和解撤訴后,次債務人是否已經將債務履行完畢的結果因素來考察;再比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債務人在判決生效之后不向法院申請執行等行為,都應從債權無客觀障礙能夠實現,但未能實現的結果狀態來考察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