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導讀: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由于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所以債權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那么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由于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所以債權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關于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
由于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基于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所以債權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債權被撤銷或非法債權人均不存在代位權。這里的“合法”是顯而易見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時的判斷,而不是經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之后的最終定性。
(二)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
《合同法解釋》第十三條對此要件作了詳盡的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p>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須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損害。
代位權時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一種權利。但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不妨礙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即對債權沒有造成損害,債權人就沒有行使代位權保全債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因此,只有在債務人自身無能力清償債務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使其作為債的一般擔保的財產減少,債權人之債權而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即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次債務人)。
第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且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