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務中的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那么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務中的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關于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什么條件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務中的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債務中的代位追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