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

導讀:
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1、延訴抗辯2、暫時抗辯3、永久抗辯因《民法通則》未對抗辯作規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抗辯的范圍,僅規定了三大抗辯權,而《擔保法》中僅對保證人的抗辯權作了原則規定,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那么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1、延訴抗辯2、暫時抗辯3、永久抗辯因《民法通則》未對抗辯作規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抗辯的范圍,僅規定了三大抗辯權,而《擔保法》中僅對保證人的抗辯權作了原則規定,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關于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抗辯都有哪些范圍
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
1、延訴抗辯
2、暫時抗辯
3、永久抗辯
因《民法通則》未對抗辯作規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未明確規定抗辯的范圍,僅規定了三大抗辯權,而《擔保法》中僅對保證人的抗辯權作了原則規定,這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為便于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對抗辯作出明確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劃定抗辯的范圍。
根據目前國內外對抗辯的立法解釋與學理解釋,結合我國現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辯大致可分為:
1、延訴抗辯:是指“妨礙法院審理案件之實體問題,并按情況導致起訴被駁回或將有關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第1款第2項)分為:對法院管轄權的抗辯;暫時中止訴訟的抗辯,如對整個訴訟程序無效的抗辯、回避申請的抗辯、當事人及代理人資格不合法的抗辯等。
2、暫時抗辯:是指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不可抗力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117條);先訴抗辯權(《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合同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繼續履行的抗辯;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條件尚未成就的抗辯等等。
3、永久抗辯:是指請求權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分為:時效完成的抗辯;債權未發生的抗辯;附解除條件的債權條件成就提出合同終止的抗辯;合同撤銷的抗辯;債務已全部履行、抵銷、提存、免除等債權業已消滅的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