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

導讀:
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保險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所確認并付諸實施。但前提是保險標的物必須是依法確定為推定全損。若推定全損并不成立,僅有被保險人對全損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著享有委付的權利。為公平起見,各國法律均賦予保險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權利。保險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也承擔財產的相應義務。那么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保險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所確認并付諸實施。但前提是保險標的物必須是依法確定為推定全損。若推定全損并不成立,僅有被保險人對全損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著享有委付的權利。為公平起見,各國法律均賦予保險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權利。保險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也承擔財產的相應義務。關于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析保險委付代位權
保險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險中,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保險委付是海上保險的一項傳統制度,自十五六世紀以來,它為各國所確認并付諸實施。我國《海商法》第249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國《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關規定,其內容和條件大致相當。
適用的條件
1)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是委付的前提。
當保險標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求償或者按全部損失求償。若被保險人選擇后者時,則是委付。
但前提是保險標的物必須是依法確定為推定全損。若推定全損并不成立,僅有被保險人對全損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著享有委付的權利。委付是否適用于實際全損呢一般認為,既已發生實際全損,被保險人委付對保險人而言并無任何意義,僅需按合同依約要求賠償即可。
2)委付是一項雙方法律行為,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方能生效。
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委付一經承諾便成立有效委付合同,保險人一般不能撤回。但保險人并不總是愿意接受委付,因為接受委付的保險標的并非都對保險人有利。例如,船舶優先權就始終依附于船舶,假如保險人接受委付則有可能承擔隨之而來的債務。為公平起見,各國法律均賦予保險人有接受委付和不接受委付出的權利。但該項規定并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換言之,保險人無論是否接受委付,都應按全損賠償。我國《海商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而英國法已作肯定規定,即只有在被保險人不委付保險標的時,保險人才按部分損失賠償。
3)委付財產的接受包括權利和義務。
保險人接受委付后既取得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也承擔財產的相應義務。法律禁止保險人只接受財產權利而不接受財產義務,或被保險人只委付財產義務而不委付財產權利。因此,委付必須是全部的,無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