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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委付制度的含義

張旭律師2022.02.07861人閱讀
導讀: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險特有的概念,是其獨有的理賠方式。被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后,并不當即成立生效,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效力。在我國,保險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須為書面形式,不承認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險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著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承擔了全損賠償責任。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權,不受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的限制。那么海上保險委付制度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險特有的概念,是其獨有的理賠方式。被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后,并不當即成立生效,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效力。在我國,保險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須為書面形式,不承認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險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著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承擔了全損賠償責任。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權,不受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的限制。關于海上保險委付制度的含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以下簡稱“委付”),是海上保險特有的概念,是其獨有的理賠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為放棄,拋棄,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將該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1、推定全損的含義依據上述規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險標的被推定為全損,即保險事故發生后,雖未造成標的實際全損,但認為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費用將超過標的收回后的價值,而將其作為全損處理。實務中,保險人會在保單上對推定全損的條件有所規定。推定全損是對保險賠償原則的偏離。按賠償原則,若被保險人不能證明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便不能獲得相應損害賠償。出于海上風險以及保險企業特殊性的考慮,標的物有時雖非全部損失,卻與全部損失相差無幾;有時雖已全部損失,但其證明卻又因手續過于繁難等而所費時間與支出甚巨。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被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的權利,將造成其在企業中投下的資金處于凍結狀態,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故為謀求實際便利,避免損失擴大,更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在估計保險標的已遇全損,但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即視同全部損失,使被保險人得拋棄并轉移保險標的上的一切權利于保險人而取得全部保險金額。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險的特殊性,幾乎所有全損案件,被保險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損索賠。2、行使委付的條件1)被保險人應在約定或者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委付通知,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的被保險人放棄財產,交由保險人處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應當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按時發出委付通知,除運費推定全損外,就喪失了向保險人請求全損賠償的權利,而只能向保險人索賠部分損失。2)委付不得附帶條件。設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迅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不確定的法律關系,如果允許委付附帶條件,則徒增當事人之間糾葛,有失委付簡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許委付附帶條件,必然使本已復雜的委付程序更加復雜,因此,的各國海商法明確規定委付不得附帶條件。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3)委付應及于保險標的的全部。在推定全損發生后,被保險人如果決定委付,就應將保險標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這樣既能防止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復雜化,又能防范被保險人僅委付對其不利的保險標的,從而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的產生。4)委付非單獨行為,須經保險人書面承諾接受才能生效。被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后,并不當即成立生效,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效力。在我國,保險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須為書面形式,不承認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險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著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承擔了全損賠償責任。3、委付的效力當保險人承諾接受委付后,即產生以下效力:1)被保險人將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保險人委付的實質為物上代位,故保險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僅是對委付財產所享有的權利,還包括對其所負有的義務。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委付制度與海上保險代位權制度的本質區別。保險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權,不受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的限制。但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對保險標的物的部分物上權利。對于保險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不包括在本次保險事故前或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外的危險造成的任何責任以及保險人應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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