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合同僅有轉款憑證不能主張借貸關系

導讀:
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一年后,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來主張權利。由于喬某無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條或者與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證據來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法院判決喬某敗訴是合理的。喬某只需證明有給徐某轉款的行為即可,而徐某卻要證明自己有取得這筆錢的合法根據,否則,就要承擔敗訴后果。那么沒有借條、合同僅有轉款憑證不能主張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一年后,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來主張權利。由于喬某無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條或者與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證據來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法院判決喬某敗訴是合理的。喬某只需證明有給徐某轉款的行為即可,而徐某卻要證明自己有取得這筆錢的合法根據,否則,就要承擔敗訴后果。關于沒有借條、合同僅有轉款憑證不能主張借貸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喬某(男)和徐某(女)曾是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徐某因家中急需買房,向喬某借款30萬元。喬某與徐某當時處于熱戀期,沒有絲毫猶豫就將30萬元轉入徐某的銀行賬戶。一年后,兩人分手,喬某要求徐某償還30萬元借款,徐某拒絕。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徐某歸還30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喬某除了一張3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再無其他證據,遂告知喬某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喬某堅持要求按照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來主張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喬某敗訴。
我國民事訴訟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回欠款,必須舉證證明兩項基本事實:第一,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第二,出借人確實提供了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案中,雖然喬某憑銀行轉款憑證證明了自己轉款30萬元至徐某賬戶,但是其還需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由于喬某無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條或者與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證據來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法院判決喬某敗訴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