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的含義

導讀: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由于債權憑證是項新的規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那么債權憑證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由于債權憑證是項新的規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關于債權憑證的含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由于債權憑證是項新的規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據浙江高院的規定,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