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導讀:
撤銷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最初由羅馬法務執(zhí)行官保-羅制定,因此又稱為保-羅訴權。它創(chuàng)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在債務人破產(chǎn)的情況下如何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問題。該制度被后世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適應現(xiàn)實需要的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和發(fā)展。那么論債權人的撤銷權。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最初由羅馬法務執(zhí)行官保-羅制定,因此又稱為保-羅訴權。它創(chuàng)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在債務人破產(chǎn)的情況下如何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問題。該制度被后世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適應現(xiàn)實需要的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和發(fā)展。關于論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最初由羅馬法務執(zhí)行官保-羅制定,因此又稱為保-羅訴權。它創(chuàng)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在債務人破產(chǎn)的情況下如何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問題。該制度被后世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適應現(xiàn)實需要的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和發(fā)展。
對于債權人撤銷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壞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一、撤銷權的性質
通說認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間等均由民事實體法規(guī)定,故屬于實體上的權利,但究竟屬于何種性質,有以下四種學說:(1)請求權說,認為撤銷權的本質是由債權人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還所得利益的權利;(2)形成權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在于依債權人的意思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溯及的消滅;(3)折中說,認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與形成權兩種性質,撤銷權的行使,一方面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另一方面又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tài);(4)責任說,責任說是形成權說的發(fā)展。認為債權人并不需要請求受讓人返還利益,即將其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zhí)行。對于這四種說法,筆者認為,現(xiàn)有的法律關于請求權的規(guī)定不能解決為什么在債務人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合法的情況之下,受讓人還必須返還財產(chǎn)的問題。而形成權雖然撤銷了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但是如果債務人怠于請求受讓人歸還財產(chǎn),債權人還得另外行使代位權。所以,相比較而言,折中說比較能夠全面地表達出撤銷權兼具形成權和請求權兩重特點的性質。
二、債權人撤銷權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一樣都屬于法定權利
債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一)客觀條件
必須是行使了詐害行為,即實施了有害債權人債權的財產(chǎn)行為。造成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的減少。這里對于詐害行為應該注意以下三點特征:
1.是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因為我們知道根據(jù)撤銷權的定義,撤銷權針對的對象應該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事實行為與第三人無涉,所以不屬于撤銷權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