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聯系人相當于擔保人嗎

導讀:
緊急聯系人是否相當于擔保人緊急聯系人并不是債務保證人,緊急聯系人是在銀行聯系不上債務人時,向緊急聯系人了解債務人的情況。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向債務人追償。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緊急聯系人相當于擔保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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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系人是否相當于擔保人
緊急聯系人并不是債務保證人,緊急聯系人是在銀行聯系不上債務人時,向緊急聯系人了解債務人的情況。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向債務人追償。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