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有多長

導讀:
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而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該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一、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有多長?
擔保人還款后追償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是否需要申請
可以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執行。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而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該保證責任。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抵押未辦理登記該怎么處理
抵押合同以設立抵押權為目的。未能辦理抵押物登記,則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但合同目的是否實現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權雖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抵押人的責任范圍抵押物未能登記導致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權人將可能蒙受損失而抵押人卻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其結果不利于抵押權人而利于抵押人,故除合同無效的原因外,抵押物未能辦理登記的責任多在抵押人。
在主債權未受清償,抵押物又因抵押人違約未辦理登記的,抵押人的責任有多大?是擔保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顯然,抵押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能履行抵押合同的義務而使抵押權不能成立,抵押權人無從對抵押標的物行使抵押權,其所蒙受的損失是喪失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優先受償并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在此,抵押人所應承擔的不是擔保責任,而是違約責任。抵押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依其過錯而定,但不能超過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標的物的變價。
2、抵押物未登記時的優先受償權《<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此規定看上去頗令人費解。既然有優先受償權,為何不能對抗第三人?既然不能對抗第三人,如何能叫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