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

導讀:
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唐某稱:2011年9月24日,唐某與A公司、張某、豐某達成了三方協議《融資咨詢及擔保綜合服務合同》。豐某、張某、劉某的上述擔保承諾,明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款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保證人承擔責任,并未超過法定期限。那么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唐某稱:2011年9月24日,唐某與A公司、張某、豐某達成了三方協議《融資咨詢及擔保綜合服務合同》。豐某、張某、劉某的上述擔保承諾,明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款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保證人承擔責任,并未超過法定期限。關于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
唐某稱:2011年9月24日,唐某與A公司、張某、豐某達成了三方協議《融資咨詢及擔保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A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委托張某及豐某融資,并由二人為其提供還款擔保服務。嗣后,唐某積極籌措資金,分別于2011年9月27日出借給A公司資金3000萬元,約定2011年12月26日前歸還。2012年6月21日出借給A公司資金1240萬元,約定2012年10月17日前歸還。劉某等四人自愿對2011年9月27日出借給A公司的3000萬元及相關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劉*增、劉*遠及劉*兵等三人自愿對2012年6月21日出借給A公司的1240萬元及相關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截止起訴,A公司拖欠3000萬元的借款達24個月,應承擔利息1574.4萬元;拖欠1240萬元的借款達15個月,應承擔利息391.22萬元。期間,經唐某多次催要,A公司僅于2012年11月19日通過唐某指定賬戶歸還了利息1000萬元,尚欠本息合計5205.62萬元。請求:1、判令A公司立即償還唐某借款本金4240萬元及截止起訴之日的利息965.2萬元,并判令A公司償還從起訴之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豐某、張某、劉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劉某對A公司借款本金中的3000萬元及訴請第一項的利息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等由七被告負擔。
法院判決: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唐某為證實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已向本院提交足以證明借款實際發生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A公司向唐某借款4240萬元,且期內、逾期利息均約定為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息。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借款關系真實,利率約定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A公司在唐某履行出借義務后,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依法應承擔清償責任。豐某、張某、劉某對A公司的借款擔保真實有效,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應當承擔何種擔保責任
關于3000萬元借款部分,豐某、張某在其分別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中承諾:“本保證書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證書,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該借款項下發生的所有費用;本保證書是一種連續擔保和賠償的保證;本保證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還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所有費用時自動失效”;劉某出具的《擔保書》承諾:“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借款發生之日至債權人全部債權實現之日。各擔保人之間互相就上述擔保事項承擔連帶責任”。豐某、張某、劉某的上述擔保承諾,明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款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依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規定,上述擔保期限的約定應當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為自300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1年12月27日起兩年內。唐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保證人承擔責任,并未超過法定期限。豐某、張某、劉某依約應對A公司的30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