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

導讀:
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動產、不動產、權利和非特定財產。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等等。那么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動產、不動產、權利和非特定財產。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等等。關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
動產、不動產、權利和非特定財產。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
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
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