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

導讀:
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如果要達到”欠債不還”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遺產,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后,才能被繼承。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如果要達到”欠債不還”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遺產,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后,才能被繼承。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離婚不分欠債不還
如果要達到”欠債不還”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作為遺產,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后,才能被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保險理賠金專屬于被保險金或者受益人個人,不屬于共同財產,這是”離婚不分“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大部分離婚雙方是健康的,保險的價值是以”現金價值“而非”理賠金“的形式存在的,現金價值歸屬于投保人,那么保費屬于個人財產的保險離婚時不分,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離婚時就需要分(具體怎么分,在此就不展開了,以后單獨寫)。
既然“欠債不還、離婚不分”并不絕對,那么“訴訟不給”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保險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洗黑錢”的集中營,也不是違法犯罪的溫床。
保險的本意是保障,保障不幸的人和家庭盡快脫離困境,保障長壽的人避免“人還在、錢沒了”的尷尬,保障家庭財產能夠按照所有人的本意順利傳承。保險讓我們能夠在未知的將來有一個確定的基礎,讓我們在夢想起航的時候有一個定心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