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導讀:
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一)必須由撤銷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權的效力。不過,有學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權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一)必須由撤銷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權的效力。不過,有學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權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一)必須由撤銷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與代位權一樣,撤銷權是具有訴訟意義的權利,不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而必須通過公力救濟即訴訟的方式實現。然而,撤銷權的性質仍屬于實體權利而非訴訟權利。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是因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對第三人利益重大,應由法院審查撤銷權的主體是否適當、要件是否齊備,以避免撤銷權的濫用,保障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益不受損害,以真正實現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2款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權的效力。不過,有學者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權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
(三)關于撤銷之訴中的被告
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即放棄到期債權,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仍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但可以將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作為訴訟中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撤銷權之訴,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四)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