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可否撤銷

導讀:
債務轉移可否撤銷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轉讓通知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且撤銷僅對將來發生效力的制度不僅可保護債權受讓人的利益,同樣也有保護債務人權益的效果。那么債務轉移可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可否撤銷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轉讓通知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且撤銷僅對將來發生效力的制度不僅可保護債權受讓人的利益,同樣也有保護債務人權益的效果。關于債務轉移可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可否撤銷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債務相關法律條例華債網更詳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轉讓通知如何撤回和撤銷
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債權受讓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經受讓人同意而任由債權出讓人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必然使債權受讓人利益受損;而且未經債權受讓人的同意,債權出讓人撤銷債權轉讓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難以說通。因為,依債權轉讓的準物權合同理論,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債權即在債權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實現移轉,在表見讓與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債權出讓人對于出讓的債權再無權利,債權出讓人再撤銷債權轉讓通知,實際上是對于被轉讓債權的無權處分,自然不發生效力。同樣,依債權轉讓合同理論,債權在轉讓通知作出后實現了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移轉,并取得對抗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債權出讓人在債權轉讓通知后再發出撤銷債權轉讓通知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且撤銷僅對將來發生效力的制度不僅可保護債權受讓人的利益,同樣也有保護債務人權益的效果。否則,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可以以債權轉讓通知所稱債權受讓人為新債權人,而向債權受讓人為債務的履行,若債權轉讓通知可以不經債權受讓人同意而隨時被撤銷,并溯及的消滅先前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那么債務人將因對通知所稱債權受讓人所為之以可抵消為保障所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為都被歸于無效而受有不利益。例如:債務人乙受債權人甲債權轉讓通知稱其債權已讓與丙,丙雖本為資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債權轉讓通知,乙認為自己對丙有債務可以主張抵消而與丙進行交易,譬如貸款給丙,一旦債權轉讓通知被撤銷,乙即不再對丙負有債務,乙與丙的貸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另外,在債權轉讓的表見讓與制度中,債權轉讓通知作出后,債務人向表見受讓人所進行的清償、抵消或者其他免責行為應當保持其效力,債權轉讓被撤銷后,表見讓與人只能以不當得利要求表見受讓人返還其因表見讓與而接受的債務履行;至于表見受讓人不能償還的風險應當由表見讓與人承擔而沒有轉嫁給債務人,并沒有給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增加額外負擔,也沒使債務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在國際債權轉讓的語境下,如國際保理業務中,出口方和雙保理情形下的出口保理商并沒有被規定具有債權轉讓的撤銷權,但明確規定了他們的義務,即出口保理商和他的任何供應商在債權轉讓以后收到此債權的任何給付,應立即通知進口保理商,或依據進口保理商的要求進行代管或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