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限制嗎

導讀: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權已經轉讓,只是說明轉讓方具有了配合轉讓股權的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等。那么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權已經轉讓,只是說明轉讓方具有了配合轉讓股權的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等。關于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限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國有企業債權轉讓有特殊限制嗎
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有特殊的限制,轉讓股權的,一般需要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之后股權就轉讓了嗎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不代表股權已實際轉讓
實際上,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轉讓可以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就代表股權已經轉讓。
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后,就立即成立生效。因為股權轉讓合同,往往只涉及到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能簽訂轉讓合同。
而股權轉讓,涉及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于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股權已經轉讓,只是說明轉讓方具有了配合轉讓股權的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志。也就是說,當事人要實際取得股權,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將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才算真正獲得股權,才算得上公司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