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呆賬核銷是金融企業一項長期的經營管理活動,是真實反映金融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更是金融機構化解歷史包袱,降低不良貸款的有效方法。呆賬核銷有哪些誤區近年來,有關部門對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次修訂。呆賬核銷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多年來金融企業“核銷難、核銷成本高”的難題。呆賬核銷是指金融企業按財政部呆賬核銷管理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核銷條件的不良資產按規定程序申報,經上級部門批準使用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進行內部賬務處理的行為。那么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呆賬核銷是金融企業一項長期的經營管理活動,是真實反映金融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更是金融機構化解歷史包袱,降低不良貸款的有效方法。呆賬核銷有哪些誤區近年來,有關部門對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次修訂。呆賬核銷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多年來金融企業“核銷難、核銷成本高”的難題。呆賬核銷是指金融企業按財政部呆賬核銷管理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核銷條件的不良資產按規定程序申報,經上級部門批準使用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進行內部賬務處理的行為。關于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金融企業核銷應注意的問題
呆賬核銷是金融企業一項長期的經營管理活動,是真實反映金融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更是金融機構化解歷史包袱,降低不良貸款的有效方法。在核銷過程中,金融企業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應核盡核”,確保資產質量的真實性;
(二)要證據確鑿、材料齊備、程序合規,確保合規核銷;
(三)要保證責任認定和追究到位,防止出現道德風險;
(四)要加強已核銷呆賬的管理和清收處置,最大限度減少資產損失,維護金融企業資產安全。
呆賬核銷有哪些誤區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次修訂。呆賬核銷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多年來金融企業“核銷難、核銷成本高”的難題。但在核銷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部分人員對核銷政策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結合呆賬核銷工作經驗,總結了呆賬核銷的五大認識誤區:
(一)呆賬核銷只是簡單地將資產從表內轉到表外的賬務處理過程,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總則”第一條明確指出,呆賬核銷是“為了規范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及時處置資產損失,切實提高資產質量,充分實現資產保全,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的一項制度。其目的和意義是非常重要的,絕非簡單的賬務處理。筆者認為至少有六個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真實反映資產負債狀況,二是降低不良貸款,三是實現信貸資產的分類管理,四是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五是總結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二)核銷的呆賬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規定。
這種將呆賬核銷和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混為一談的現象,完全是對呆賬核銷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這種現象在地方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以非常有必要對兩個概念進行比較和澄清。
1、出臺的部門不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由國家財政部門制定,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概念不一樣。呆賬核銷是指金融企業按財政部呆賬核銷管理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核銷條件的不良資產按規定程序申報,經上級部門批準使用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進行內部賬務處理的行為。對已核銷的呆賬項目,除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或無法通過法律程序繼續追索的已核銷資產外,金融企業仍保留追索權;而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后,經稅務部門批準在稅前扣除的過程。
3、包括的資產范圍不完全相同。核銷的范圍主要包括金融企業承擔風險或還款責任并形成損失的下列資產:信貸類,具體包括貸款、銀行卡透支、出口議付、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債權;非信貸類,具體包括拆借類、投資類、其他債權類資產;而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所指的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三)對于因歷史久遠、保管不善導致信貸合同、借據等重要債權憑證缺失的呆賬資產,無法核銷。
對于重要債權資料遺失的情況,《辦法》第四條第(九)項和第八條第九項都有明確規定: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臺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核銷。
(四)呆賬責任認定走過場,只要達到核銷條件就可以申報核銷。
在呆賬核銷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礙于人情關系,責任認定存在走過場,或根本未開展責任認定工作的情況,對明顯存在主觀問題的呆賬,仍然以不存在主觀責任人,或無責任認定依據等借口不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呆賬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是呆賬核銷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同時,《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金融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后2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1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
(五)放松管理已核銷貸款。
部分核銷人員對呆賬核銷認識較為片面,存在“一核了之”的消極思想。核銷并不等于損失,特別是現在核銷條件進一步放寬,很多核銷的債權,其實只是暫時的難以收回,一旦清收時機成熟,很多貸款是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收回的。很多銀行都非常重視已核銷呆賬的管理,部分銀行采取分類管理、繼續追索、責任到人、定期檢查、績效掛鉤等措施,加強已核銷貸款的管理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