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間借款糾紛怎樣處理

導讀: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間借款糾紛怎樣處理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第一,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此點,防止被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擅自加重擔保責任,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因借款而獲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且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字、蓋章的或注明是保證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間借款糾紛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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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民間借款糾紛怎樣處理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要注意:
第一,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盡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fā)生變化的。審查承辦人的資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審查能證實他們真實身份的證明、證件即可,如果單位授權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業(yè)務人員或者外單位人員承辦,要有正式、完備的授權委托書,否則按無權代理處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只要原法人單位還存在,無論承辦人、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變動,原合同不能變更或解除。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只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借款合同,如延期還款、增加貸款等等,應視為保證合同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此點,防止被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擅自加重擔保責任,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民間借款糾紛怎樣處理: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計息。
3、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根據民法典,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5、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因借款而獲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6、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且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字、蓋章的或注明是保證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還款責任。
8、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