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的內容

導讀:
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這就是讓與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為他人的民間借貸或者債權提供擔保就叫做讓與擔保。根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必須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買賣,而是為了擔保,只有具有擔保意圖的買賣合同才是讓與擔保,沒有擔保意圖,買賣合同不能構成讓與擔保。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這就是讓與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為他人的民間借貸或者債權提供擔保就叫做讓與擔保。根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必須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買賣,而是為了擔保,只有具有擔保意圖的買賣合同才是讓與擔保,沒有擔保意圖,買賣合同不能構成讓與擔保。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用債權擔保
這就是讓與擔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為他人的民間借貸或者債權提供擔保就叫做讓與擔保。讓與的是財產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么?根據《規定》的相關規定,必須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買賣,而是為了擔保,只有具有擔保意圖的買賣合同才是讓與擔保,沒有擔保意圖,買賣合同不能構成讓與擔保。
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讓與擔保合同當然有效,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動產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規定之外,該合同有效,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原因在于,讓與擔保合同是個債權合同,所以當然有效。債權的擔保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自治,故讓與擔保合同有效。簡便是讓與擔保的顯著特點,這也是讓與擔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讓與擔保的劣勢在于流質契約,讓與擔保合同通過《規定》中規定的拍賣來規避流質契約。
此外,讓與擔保有無優先受償權,必須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既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又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也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那么,這個讓與擔保合同當然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只是辦理了預告登記手續,則一旦借款人還不上錢了,出借人對房產亦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預告登記不同于行政機關預售登記。預告登記有優先受償權利,而預售登記沒有。另外,一個借款人與債權人辦理了讓與擔保,又將房屋抵押給了另外一個人,并且辦理了登記,抵押優先受償,因為物權優先于債權;讓與擔保合同是債權,當出借人與幾個借款人都沒有辦理登記,簽了幾個讓與擔保合同,當出借人還不上錢時,不管哪個簽前,都無優先性,原因在于讓與擔保合同是債權,債權是平等受償。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份額的,在借款人沒有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全部保證人也可以起訴任何一個保證人,且即使是起訴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該保證人也負有全部擔保責任。當然,已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但在這種情況下再實現該債權比較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