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為什么法院不支持

導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鄭雪欠原告張林的借款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借貸關系清楚明確,被告應予償還原告該借款。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因借條中關于利息為月利率4%的約定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僅對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護,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那么民間借貸的利息為什么法院不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鄭雪欠原告張林的借款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借貸關系清楚明確,被告應予償還原告該借款。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因借條中關于利息為月利率4%的約定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僅對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護,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為什么法院不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12月29日,被告鄭雪因資金周轉所需在原告張林處借款10000元,借款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4%。該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直拖欠不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并按約定支付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鄭雪欠原告張林的借款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借貸關系清楚明確,被告應予償還原告該借款。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因借條中關于利息為月利率4%的約定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僅對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護,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