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信貸風險形成途徑有哪些方面

導讀:
貸方引發信貸風險的特點是銀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減輕和防范,是信貸風險防范工作的重點。如對如何避免重復擔保問題沒有具體管理方法;2、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違章不糾,極易形成信貸風險。此外,還可能由于銀行監控和催收不利,造成借款人賴帳或拖欠不還的情況發生;3、信息不靈帶來的信貸風險。即在審批發放時,對貸款相關資料了解不及時,不全面造成判斷錯誤帶來的風險;4、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和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新的政策、法規沒有及時了解,影響了對信貸風險的防范和應急處理。那么住房信貸風險形成途徑有哪些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方引發信貸風險的特點是銀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減輕和防范,是信貸風險防范工作的重點。如對如何避免重復擔保問題沒有具體管理方法;2、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違章不糾,極易形成信貸風險。此外,還可能由于銀行監控和催收不利,造成借款人賴帳或拖欠不還的情況發生;3、信息不靈帶來的信貸風險。即在審批發放時,對貸款相關資料了解不及時,不全面造成判斷錯誤帶來的風險;4、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和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新的政策、法規沒有及時了解,影響了對信貸風險的防范和應急處理。關于住房信貸風險形成途徑有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款人引發的風險
即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約定導致銀行利益虧損。引發借方違約的原因十分復雜,主要有:
1、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變化,不能按期或無力償還貸款,被迫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商業銀行利益帶來損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工作頻繁變動、企業經營狀況不斷改變等,都會影響借款人收入的穩定,影響還款計劃的順利執行;同時,由于商業銀行無法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持續有限的監督,商業銀行對樓市的預測也相當困難,并且中國還沒有對職工個人的資信狀況調查、評估的機構,商業銀行較難對借款人資信的真實狀況做出準確判斷。雖然借款合同訂立時,信貸資產表面上是安全的,擔保也靠得住,但隨著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變化,尤其是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產交易盛行,使銀行貸款擔保失效或懸空,造成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2、借款人在通過按揭方式購置房屋并發生一段按揭期后,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以致借款人在權衡利弊后,放棄原來的按揭購房行為,利用尚需償還商業銀行的借款,再重新購置其他房屋,造成商業銀行貸款不能收回;
3、借款人還款狀況差,尤其是借款人在申請住房貸款時就存在詐騙動機,導致到期不歸還貸款;
4、由于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借款人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貸款風險。
(二)開發商引發的風險
由于開發商不能按約定準時將樓房交付使用,導致銀行被迫陷入債務糾紛、利益受到損失。表現為:
1、善意違約。開發商將購房款入賬后,因經濟、地價、建筑材料、施工技術、自籌資金等情況的影響造成不能按時交樓或所交樓盤不符合購房人和開發商簽訂的契約標準,由此引發購房人停還銀行借款,使銀行被迫陷入糾紛。
2、惡意詐騙。一些開發商利用當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嚴的機會,以其關聯企業或有特殊關系的個人名義“購買”其開發的房產,用以籌措資金,甚至偽造購房人詐騙銀行資金,行按揭貸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詐騙銀行資金之實,一旦資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攜款潛逃。
(三)銀行自身引發的風險
商業銀行作為貸方當事人,在群體上通過內部分工進行相互協作,任何一個環節管理不善都可能使潛在的風險變為現實,引起資產損失。貸方引發信貸風險的特點是銀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減輕和防范,是信貸風險防范工作的重點。
1、信貸管理規定不健全,形成信貸風險。如對如何避免重復擔保問題沒有具體管理方法;
2、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違章不糾,極易形成信貸風險。按揭貸款涉及對象廣泛、工作量大、期限長,商業銀行需花費較大人力、物力對借款人的還款情況和抵押權證進行管理。按揭期間,若抵押物在管理、移交保管等過程損失或丟失,銀行需賠償,以至對貨款回收造成風險。此外,還可能由于銀行監控和催收不利,造成借款人賴帳或拖欠不還的情況發生;
3、信息不靈帶來的信貸風險。即在審批發放時,對貸款相關資料了解不及時,不全面造成判斷錯誤帶來的風險;
4、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和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新的政策、法規沒有及時了解,影響了對信貸風險的防范和應急處理。
(四)借款契約引發的風險
1、合同潛伏的風險。由于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存在漏洞和缺少重要條款導致貸款風險,這種風險潛伏在合同本身,應全力避免。
2、貸款保證形式風險。如借款人不具備抵押和質押的條件,銀行則按規定要求貸款人必須有單位作保,表面上看這項規定對保證貸款人的利益有益。但是,如果企業充當擔保人,從短期看,規模小或經營不善的單位相當多,讓這些企業充當擔保者并不能保證貸款人的債權利益;從長期來看,在市場經濟中,任何企業充當擔保人,貸款人債權利益的實現也不一定有保證。
(五)抵押物引發的風險
以房屋產權作為貸款抵押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產權不清晰,抵押物的歸屬確定難;
2、私宅抵押,一旦不還本付息,銀行上訴成立,但執行起來又受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限制,難以達到目的;
3、價值不實。抵押人在對房產權進行評估時弄虛作假,其評估價值超過實際價值,使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造成部分債權無法實現;
4、抵押物的處置難。如借款人違約或不能履約償還銀行貸款,作為抵押物的住房,存在著難以變現的風險。
(六)流動性風險
住房抵押貨款屬中長期貸款,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居民儲蓄存款,屬于短借長還的資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銀行資金使用的對稱性原則,一旦發生存款人擠提存款或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銀行就有可能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因此,客觀上需要有健全的風險轉換機制做保險,而中國現在的狀況是,缺乏政府擔保機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尚處于試點階段,銀行還很難通過這種方式轉移貸款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