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借條能否獲追回巨款

導讀:
2009年3月19日,張某向黃某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天向黃某借款壹佰萬元人民幣整,兩年內還清。此據,張某”另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間,張某與黃某系情人關系,經常共同參加宴會或者外出旅游。黃某主張張某存在向其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張某主張借條系兩者戀愛期間頭腦發熱情況下出具的,不具備借款的事實關系,同時主張黃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其工資等收入剛足夠自己生活開支,不存在多余款項借給自己的事實,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本案中,黃某提供借條完成了其主張借款關系存在的一部分事實舉證責任。那么僅憑借條能否獲追回巨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3月19日,張某向黃某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天向黃某借款壹佰萬元人民幣整,兩年內還清。此據,張某”另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間,張某與黃某系情人關系,經常共同參加宴會或者外出旅游。黃某主張張某存在向其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張某主張借條系兩者戀愛期間頭腦發熱情況下出具的,不具備借款的事實關系,同時主張黃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其工資等收入剛足夠自己生活開支,不存在多余款項借給自己的事實,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本案中,黃某提供借條完成了其主張借款關系存在的一部分事實舉證責任。關于僅憑借條能否獲追回巨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摘要】
2009年3月19日,張某向黃某出具一份借條,載明:“今天向黃某借款壹佰萬元人民幣整,兩年內還清。此據,張某”另查明,2007年至2009年期間,張某與黃某系情人關系,經常共同參加宴會或者外出旅游。2007年至2009年期間,黃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三年的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黃某主張張某存在向其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張某主張借條系兩者戀愛期間頭腦發熱情況下出具的,不具備借款的事實關系,同時主張黃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其工資等收入剛足夠自己生活開支,不存在多余款項借給自己的事實,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律師評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本案中,黃某提供借條完成了其主張借款關系存在的一部分事實舉證責任。但是張某提供黃某的工資收入等證明卻推翻了黃某不存在多余款項借給其的事實,同時也沒有銀行流水等其他證據,這樣有違生活常理。
綜上所述,黃某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不足,認定不了借款事實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