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

導讀:
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2012年10月17日,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58000元,用于購買商品房。2012年10月30日,銀行與黎某簽訂了一份《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以及違約后果等項內容。但是銀行發放貸款之后,黎某從2013年7月10日起已連續4期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而,銀行可以提出解除貸款合同,同時要求黎某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并按實際使用期限支付利息。那么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2012年10月17日,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58000元,用于購買商品房。2012年10月30日,銀行與黎某簽訂了一份《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以及違約后果等項內容。但是銀行發放貸款之后,黎某從2013年7月10日起已連續4期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而,銀行可以提出解除貸款合同,同時要求黎某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并按實際使用期限支付利息。關于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貸的有什么后果
【網友咨詢】
2012年10月17日,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58000元,用于購買商品房。2012年10月30日,銀行與黎某簽訂了一份《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以及違約后果等項內容。但是銀行發放貸款之后,黎某從2013年7月10日起已連續4期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請問銀行在多次追討無果的情況下,會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人們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有解除條件的,銀行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在合同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黎某經銀行多次催討仍未按期還本付息,其行為已經表明日后的債務在履行期到來后他將不可能履行合同,構成了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因而,銀行可以提出解除貸款合同,同時要求黎某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包括未到期的)并按實際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