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拿“暫借”躲債 法院不支持

導讀:
2010年12月,李某因做買賣資金周轉困難,向王某借款6萬元,并立下借據“暫借王某人民幣6萬元”。后因李某久拖不還,2012年11月,王某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歸還借款。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李某辯稱,借條上的“暫借”是指借期為幾天,而王某催討時借款已經超過兩年,合同已過訴訟時效。對此,王某則認為,“暫借”是指雙方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期限,其主張權利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承辦法官向當事人說明,當合同用語發生歧義時,應對借條作出不利于合同用語提供人的解釋,因借條是被告李某出具的,因此,應該支持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那么欲拿“暫借”躲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12月,李某因做買賣資金周轉困難,向王某借款6萬元,并立下借據“暫借王某人民幣6萬元”。后因李某久拖不還,2012年11月,王某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歸還借款。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李某辯稱,借條上的“暫借”是指借期為幾天,而王某催討時借款已經超過兩年,合同已過訴訟時效。對此,王某則認為,“暫借”是指雙方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期限,其主張權利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承辦法官向當事人說明,當合同用語發生歧義時,應對借條作出不利于合同用語提供人的解釋,因借條是被告李某出具的,因此,應該支持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關于欲拿“暫借”躲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12月,李某因做買賣資金周轉困難,向王某借款6萬元,并立下借據“暫借王某人民幣6萬元”。后因李某久拖不還,2012年11月,王某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歸還借款。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李某辯稱,借條上的“暫借”是指借期為幾天,而王某催討時借款已經超過兩年,合同已過訴訟時效。對此,王某則認為,“暫借”是指雙方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期限,其主張權利并未超出訴訟時效。
承辦法官向當事人說明,當合同用語發生歧義時,應對借條作出不利于合同用語提供人的解釋,因借條是被告李某出具的,因此,應該支持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被告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同意在10日內給付原告王某人民幣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