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是什么

導讀:
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已失效,其中對于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的規定也已經失效。那么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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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已失效,其中對于五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劃定的規定也已經失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條[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